Search


已成年之家人有精神障礙時,如何保障其權利?如何防止其不動產被不當處分?---(上)
  • Share this:


已成年之家人有精神障礙時,如何保障其權利?如何防止其不動產被不當處分?---(上)
孫小萍律師

  數年前新聞報導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遺孀王月蘭監護權爭奪官司,台北地院家事法庭認定當時高齡九十三歲的王月蘭失智症情形嚴重,裁定她為「受監護權宣告之人」,由王文洋擔任監護人。成年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須要監護人?擔任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?監護人可以處分受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嗎?除了「監護宣告」之外,還有沒有其他機制來保障有精神障礙之成年人?

  成年人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時,他(她)的配偶、四親等內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,都可以聲請法院為監護之宣告,甚至本人在偶爾回復清醒時,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(民法第14條第1項)。一旦受監護宣告後,在法律上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。

(....未完待續)

更多文章與新知~請上紫丁香官網:
http://www.lilac.org.tw/


Tags:

About author
本會以最前端的婦幼關懷工作為主,從觀念建立之最初階段開始,透過舉辦志工教育訓練、婦幼相關議題的公聽會、座談會,以及各式講座等活動,宣導婦女權益、健康、理財及法律觀念,促進婦女全方位學習成長。同時結合全國婦女的力量,藉由更適切的管道,更加深入社會各個角落,積極從事人文關懷、教育發展、社會回饋等公益服務,提昇婦女參與及關懷社會之意識。
本會以關懷弱勢婦女、追求婦女自我成長、健全兒童身心與全人發展、促進性別平等和諧、倡導幸福家庭概念為宗旨
View all post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