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成年之家人有精神障礙時,如何保障其權利?如何防止其不動產被不當處分?---(上)
孫小萍律師
數年前新聞報導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遺孀王月蘭監護權爭奪官司,台北地院家事法庭認定當時高齡九十三歲的王月蘭失智症情形嚴重,裁定她為「受監護權宣告之人」,由王文洋擔任監護人。成年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須要監護人?擔任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?監護人可以處分受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嗎?除了「監護宣告」之外,還有沒有其他機制來保障有精神障礙之成年人?
成年人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時,他(她)的配偶、四親等內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,都可以聲請法院為監護之宣告,甚至本人在偶爾回復清醒時,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(民法第14條第1項)。一旦受監護宣告後,在法律上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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